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號原告 石川瀧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采文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書記官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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