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8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800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理人 林怡利 債務人 陳威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伍仟參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一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