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9號原告 林家汝 訴訟代理人 邵允亮 律師被告 張良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 律師
朱冠菱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又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1851號判決有罪在案,惟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姚怡菁法官李冠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書記官賴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