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交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交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吉利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010號、第60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吉利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凌晨1時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南投縣草屯鎮中興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中興路與大成街口,應注意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且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措施,竟疏未注意,自用小客車車頭撞擊同路段、同方向、在其前方行駛、由告訴人 劉忠豪 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後方,告訴人人車倒地後受有雙下肢多處擦傷、右側髖部擦傷、右側手部及手肘擦傷、左側手部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調解成立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查,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吳宗育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廖佳慧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