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煜崴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0年度執聲字第2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NAVYKUMQUATLEMON」電子霧化器一次性小煙6支,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煜崴因犯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238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9年8月19日確定,110年8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NAVYKUMQUATLEMON」電子霧化器一次性小煙6支(詳臺中地檢署109年度保管字第2686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煜崴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238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0年8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等在卷足憑。本案扣得之「NAVYKUMQUATLEMON」電子霧化器一次性小煙6支,檢出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參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申請單、檢驗報告;見他5333卷第5-7頁),且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見他5333卷第54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
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李宜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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