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SIAOCHINGSHENG(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SueBeeCloverHoney」液體壹罐(含玻璃罐壹只)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人員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108年6月14日,查獲被告「TSIA
OCHINGSHENG」透過他人自美國洛杉磯寄送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SueBeeCloverHoney」液體1罐(淨重154.96公克、空包裝32.11公克),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松山分關於108年6月14日11時50分許,執行郵件X光檢驗勤務時,發現自美國洛杉磯入境之包裹1件內有「SueBeeCloverHoney」液體1罐,經扣案後,交由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查處,並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該液體1罐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154.96公克,空包裝重32.11公克等情,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查報告書、法務部調查局108年8月26日調科壹字第10823208000號鑑定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8年6月14日北松郵移字第1080100396號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EMS郵件單據、包裹照片、X光機照片等在卷可稽。本件經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因犯罪嫌疑人不詳,經檢察官於109年7月28日以108年度他字第5921號、109年度他字第4421號簽結在案,此有該簽呈1份在卷可稽。而本案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所扣得之「Sue
BeeCloverHoney」液體1罐,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而屬於違禁物,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SueBeeClover
Honey」液體1罐(包裝罐沾有難以析離之毒品殘渣,亦應整體視為毒品),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而滅失之毒品,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