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勞執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執字第75號聲請人 楊秋文 相對人遠欣家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淑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八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如附件所示之內容,其中新臺幣肆萬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5年3月18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轉介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為「本案工資爭議資方同意給付勞方104年12月及105年1月工資共計新臺幣(下同)61,792元整(已扣除勞健保費),給付方式:資方分三期給付,自105年4月起至105年6月止,於每月10日以前給付,第1期給付21,792元、第2期給付20,000元、第3期給付20,000元,上述金額由資方逕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如有ㄧ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僅給付第1期2萬1,792元,迄今尚有4萬元未依約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認可兩造間有關薪資給付之爭議案,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應自105年4月起至105年6月止,於每月10日以前給付,第1期給付2萬1,792元、第2、3期各給付2萬元,相對人僅給付第1期款,尚有第2、3期款共計4萬元迄未給付等情,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5年4月8日北市勞動字第10531436000號函、調解紀錄、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為證,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4號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勞工法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件:本案工資爭議資方同意給付勞方104年12月及105年1月工
資共計新臺幣(下同)61,792元整(已扣除勞健保費),給付方式:資方分三期給付,自105年4月起至105年6月止,於每月10日以前給付,第1期給付21,792元、第2期給付20,000元、第3期給付20,000元,上述金額由資方逕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如有ㄧ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