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32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士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4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士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士修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109年9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7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林士修前:㈠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116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752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219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630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揭㈠至㈡所示各罪刑,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98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經移送執行並接續執行後,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7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3307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親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