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家上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家上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上字第87號上訴人 李微微 被上訴人 彭聖錦 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5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訴人在大陸地區因COVID-19(簡稱新冠肺炎)而禁止入境,依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裁定於停止障礙消滅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內政部移民署於民國109年7月15日公布就外籍人士除觀光、一般社會訪問以外,均得提出申請入境我國,有內政部移民署新公告之開放各類人士來臺一覽表1份在卷可憑。準此情形,上訴人已得申請來臺進行訴訟程序,前揭障礙事由業已消滅,是本件有撤銷停止訴訟程序裁定續行審理之必要,並定如主文所示準備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戴博誠法官郭玄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葉仲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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