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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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667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林榮彬 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 律師複代理人 張浚泓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何明元 訴訟代理人 蔡德倫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9月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玉清
法官莊嘉蕙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