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交簡上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0號原告 梁祐誠 被告 吳順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書琴
法官吳俞玲法官林怡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書記官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