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國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國字第56號上訴人 黃聰歷
黃清泉 康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小珊 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法定代理人 林洲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4年度國字第56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書記官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