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1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1930號聲請人 張文珊
張文樺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即:(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又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1138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張其彬 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4年9月28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檢附除戶謄本、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財產查詢清單等陳報遺產清冊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張文珊、張文樺為被繼承人張其彬之孫,固係第1順序之繼承人,然被繼承人尚有第1順序親等在前之子輩繼承人 張家熙 (另為裁定公示催告),此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證,故聲請人之繼承權尚不發生,則其等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即有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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