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6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639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叁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張清洲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