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8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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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897號聲請人德商德意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2日函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命令已於民國96年12月1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陳述依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擔任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房貸債權及抵押債權信託之受託機構。並於期限內補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004-A特殊目的信託抵押貨款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之信託專簿書面資料一紙,然此書面資料上僅載明受託機構名稱為:德商德意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受益證券名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004-A特殊目的信託抵押貨款受益證券,無法證明受信託人有實行抵押權之權利,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簡易庭法官呂明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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