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3295號債權人 陳美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包珠慧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附表二張支票號碼為「000000000」之記載是否有誤
?㈡請求利息年利率百分之十二之依據為何?(如依票據關係
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百分之六計算)㈢提出債權人之身分證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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