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原告 林宏仁 被告 劉良周
陳建男 陳建文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620號)(犯罪事實三部分),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
法官簡廷恩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嫀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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