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交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2號附民原告 賴寧輝 附民被告 郭定洲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鄭琬薇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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