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02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026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柒萬貳仟參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參仟肆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零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肆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收取帳務管理費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