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8號原告 林臻瑋
羅味花 被告林智訴訟代理人 林德聰 被告 林信成
林忠井 林溪銘 林益宏 林育鵬 兼上3人訴訟代理人 林裕興 被告 林裕傑
林敬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書記官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