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侵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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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侵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訴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耀升選任辯護人陳世明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814號、104年度偵字第4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廷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尤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