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292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零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1,486元
陳宜妤
自民國111年11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