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7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7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77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游祈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叁佰壹拾伍元,及其中貳萬壹仟捌佰捌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游祈明於民國93年11月15日向債權人訂立有短期循環融資契約書,額度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利率依年利率15%計算,並約定自核卡日起為期一年,期滿時,如立約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又如未按期清償,除按原訂利率付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外,逾期六個月以內應另按前開利率之一成計算加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前開利率之二成計算加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尚欠22,315元及其中21,883元自民國95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之利息、違約金,覆經催討,迄未清償,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基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賜准依督促程序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