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6480號債權人城市經典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童志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惠松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確認請求金額究為「48598元」或「48081元」?㈡請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