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54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楊志雄法官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伯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