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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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破字第1號聲請人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 高金虎 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本件破產宣告聲請係屬非訟事件,先為敘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書記官祝語萱附表:
一、相對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
二、相對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並提出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相關證明。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應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相對人除聲請人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外是否有其他債權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並記載內容如下:
㈠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及聯絡方式與保證債務債務人資料。
㈡債權金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等。
㈢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
㈣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如有,其執行名義為何。
㈤各項債權有無優先權。
㈥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四、相對人是否有其他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並記載內容如下:
㈠債務人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務金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等。
㈢各債務人之債務性質。
㈣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如有,其執行名義為何。
㈤對債務人有無優先權。
㈥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文件;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五、相對人有無受債務人清償或受債權人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六、相對人有無稅捐、罰款未繳納,如有,陳報具體稅捐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七、相對人最新年度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及臺灣票據交換所票據信用資料,以便確認相對人資產狀況。
八、另依聲請意旨,相對人若已無其他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相對人之財產是否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而無宣告破產之實益,亦請一併斟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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