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翟紹權
代理人 趙佑全 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經本院民事庭以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裁定自民國106年6月13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名下並無財產,此有債務人聲請時所提之財產目錄、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民事庭依職權調閱之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06年1月18日壽會貴字第1060100872號函(債務人無任何投保紀錄)及債務人民事陳報狀等附卷可佐。據此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復經本院函詢債權人等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均無人表示反對,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