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6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6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64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明賢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4940號、106年度偵字第5475號、106年度偵字第55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明賢犯竊盜罪,共叁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欄㈡原記載「告訴人 李怡誠余方志 及被害人 李世賓 之證述。」補充更正為「告訴人李怡誠及被害人李世賓、余方志之於警詢中證述。」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3次竊盜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先後3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時、地有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年值青壯,卻不思循合法途徑賺取所得,為滿足己身慾望之動機,即以竊取他人財物之方式為手段而達目的,而被告前於105年間有2次竊盜犯行,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拘役30日、40日之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參,素行不佳,未知悛悔,再犯本案犯行,惟於犯罪後坦承不諱,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手段、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勉持、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本案遭竊取之財物數量及其價值,告訴人等失竊之財物均未尋回,且被告尚未與告訴人李怡誠、被害人李世賓、余方志和解或賠償其等損害,以求取其等之諒解暨檢察官對於科刑範圍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後第2條第2項以及新修正之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尚無新舊法律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立法理由參照)。而依修正後刑法復增訂第38條之1規定,被告犯罪之所得應予宣告沒收,倘一部或全部不能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第38條之2規定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38條之追徵,亦同。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本件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之物或金錢,雖未據扣案,然屬於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所竊盜告訴人李怡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身分證件、駕照、健保卡、學生證金融卡等物,考量上開物品均屬個人專屬物品,倘被害人申請註銷並補發新卡片、證件,原卡片或證件已失去功用,是以,如對上開物品宣告沒收或追徵,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四、適用之法律: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品名及價額(單位新臺幣)│├──┼─────────────┤│一│告訴人李怡誠所有之NIKE黑色│││包包(內有黑色短夾1個、身│││分證、健保卡、駕照、學生證│││、金融卡3張、現金600元、│││卡西歐手錶1支、遙控器1支│││),價值約9600元│├──┼─────────────┤│二│被害人余方志放置店內之斜背│││包(內有SAMSUNG廠牌GALARY│││J7行動電話1支、零錢包〈內│││有現金200元〉、鑰匙2副)│││價值約18500元│├──┼─────────────┤│三│被害人李世賓管理超商之佳德│││糕餅原味鳳梨酥1盒(市價│││450元)及拉麵道泡麵1碗(│││市價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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