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606號聲明異議人 張洺瑄 受刑人 劉敬堂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之配偶,因受刑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8年度執助字第279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聲明異議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8
4條所明定。但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若判決主文並未諭知主刑、從刑,係因被告不服該裁判,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而上級法院以原審判決並無違誤,上訴無理由,因而維持原判決諭知「上訴駁回」者,縱屬確定之有罪判決,但因對原判決之主刑、從刑未予更易,其本身復未宣示如何之主刑、從刑,自非該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最高法院79年臺聲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86年度重訴字第15號判決判處無期徒刑;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7年度上重訴字第33號撤銷原判決,判處無期徒刑,並於87年11月20日經最高法院以87年台上字第3932號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準此,本案係由臺灣高等法院於
主文內實際宣示受刑人之主刑及從刑,依前開說明,應係臺灣高等法院為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而非本院,則聲請人不服檢察官執行指揮,應向諭知宣告主刑及從刑之原裁判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聲明異議。從而,本院對本件聲明異議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堅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