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6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6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交易字第60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亞榛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3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蕭亞榛於民國107年8月11日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新北市○○區○○街○○○號旁之無名巷往中園街方向行駛,同日10時31分許行經中園街巷口時,原應注意在無號誌或無交通指揮人員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禮讓幹線道車先行,竟疏未注意及此,搶先左轉中園街,適告訴人 簡蓮香 騎乘車號000-000號機車,沿中園街駛至前開路口,遂與被告發生撞擊,因而受有左橈尺骨遠端骨折、外傷性右小腿皮膚壞死缺損範圍4×2公分、左側顴骨閉鎖性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
7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本件被告所涉過失傷害犯行,起訴書認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8
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於108年9月15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龔書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略伊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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