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87號原告港一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松榮 原告大淞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龍柱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亞桐 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04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原告與被告吳亞桐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金額欄所示,扣除原告港一企業有限公司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各如附表應繳金額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書記官黃美秀附表:
┌─┬────┬──────┬─────┬─────┬─────┐│編│原告│請求金額│應徵金額│已繳金額(│應繳金額││號││(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⒈│港一企業│7,757,834元│77,824元│1,000元│76,824元│││有限公司│││││├─┼────┼──────┼─────┼─────┼─────┤│⒉│大淞國際│1,337,177元│14,266元│0元│14,266元│││有限公司│││││├─┼────┼──────┼─────┼─────┼─────┤│總││9,095,011元│92,090元│1,000元│91,090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