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80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德洋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非訟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故此於拍賣抵押物裁定程序亦有適用。又非訟程序之性質係屬略式訴訟程序,是必有對立當事人之存在,非訟程序關係始得成立,如聲請人聲請法院依非訟程序向相對人聲請核發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時,相對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規定所定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依非訟程序向相對人核發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惟查相對人業於110年8月12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戶籍資料一份附卷可稽。是本件對立之當事人既已不存在,非訟程序關係即無由成立,依首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