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54號上訴人欣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立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記載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費新台幣壹拾柒萬壹仟玖佰壹拾貳元,逾期不繳納上訴費,駁回本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若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及第442條第2、3項分別著有規定。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提出之上訴狀僅記載上訴聲明,並未記載上訴理由,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