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2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2756號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務人游政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參仟捌佰貳拾肆元,及其中參仟肆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違約金,以90日為限;(二)伍仟陸佰元,及其中伍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違約金,以90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