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簡聲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簡聲字第220號聲請人 林昌茂 聲請人 林羽櫻 聲請人 林桂淑 聲請人 林昌仁 聲請人 黃林桂麗 聲請人 林昌辰 聲請人 林詔三 聲請人 林桂霞 聲請人 林桂秀 聲請人 林昌孟 聲請人 林嘉淳 共同代理人 許筱欣 律師相對人 許芸龍 相對人 許文良 相對人 許鵬翼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許芸龍、許文良、許鵬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業據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退郵信封各
1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