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並聲請減輕其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42號聲明人即聲請人 陳秋源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第三審裁定(99年度台抗字第819號),聲明不服並聲請減輕其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及聲請均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或聲請。本件聲明人即聲請人陳秋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聲字第14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聲明人即聲請人不服原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99年度台抗字第819號)後,復具狀聲明不服,並聲請本院就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予以減輕,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劉興浪法官黃斯偉法官劉方慈法官李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盧翊筑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