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蔡四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肆佰參拾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伍仟柒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壹萬伍仟壹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陸仟伍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心怡◎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