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75號聲請人 楊來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同條例第44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且依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然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第8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書記官黃婉晴附件:
一、請補正包括聲請人本人在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二、請補正聲請前兩年,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銀行、郵局、證券存摺)影本,續附完整清晰內頁並補登至補正日。
三、請補正僱用人所出具之薪資證明。
四、請釋明有無為本人或其他人投保保險契約,並敘明每期繳費金額、繳費期數、繳費總金額,且提出保險單。
五、請釋明聲請人是否領取津貼補助?倘若為是,其期間及領取金額為何,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六、請釋明是否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