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職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職字第八號相對人乙○○上列相對人與抗告人甲○○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二九八號民事裁定對於相對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又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為免訴訟遲滯,得依職權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相對人有上開情事,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黃秀得法官許正順法官魏大喨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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