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六一九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八七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黃秀得法官許正順法官魏大喨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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