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1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244號聲請人甲○○
A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條第1項、第43條第1項、第8條及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等亦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請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其
所在地、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⒉請提出債權人清冊,應表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⒊請提出聲請人及配偶 何琳 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之協議書(須
有簽章),並提出還款證明(例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
⒋聲請人聲請前5年勞保及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⒌聲請人、配偶 何琳憶 及受扶養人父親 蕭瑞瓊 、母親 蕭李玉鳳 9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⒍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父母膳食、父母房貸費、人
住宅管理費、嬰兒養育費及伙食費等明細及實際支出證明文件。
⒎請提出聲請人之配偶及母親名下所有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⒏其餘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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