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佩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91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2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手術刀壹把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佩聰涉犯傷害案件,因告訴人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526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於民國112年8月8日確定,惟扣案之手術刀1把,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自承,並為供被告本件犯行所用之物(112年度保管字第237號),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526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手術刀1把,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2639號執行卷宗第15、18、23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管字第237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在卷可佐(見上開執行卷宗第9至12頁)。被告所涉傷害犯行雖因告訴人撤回刑事告訴而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確定,惟此乃屬法律上原因未能判決有罪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仍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羅羽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