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7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文郎選任辯護人胡陞豪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徐文郎 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拾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徐文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2年7月6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第4項之販賣混合第三、第四級毒品未遂罪、同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且經法院宣告之刑並非輕微,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依一般正常之人合理判斷,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可見被告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本院斟酌被告之犯罪情節,及其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與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認對被告為羈押處分乃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尚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及其他必要處分方式等手段替代,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10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孟潔
法官鄭咏欣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佳莉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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