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844號債權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債務人乙○○之信用卡申請書(所附為債務人 薛玉雪 之申請書)。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