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交簡字第30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交簡字第30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交簡字第30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51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第2行「飲酒」應更正為「飲用枸杞酒1杯」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折算壹日(以罰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泰濃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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