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重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易字第77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九十五年度交易字第七七八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業務過失致重傷案件,前經本院於95年12月28日以95年度交易字第778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參酌本件車禍鑑定結果,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刑事第14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劉逸成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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