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06號債權人 許淵量 債權人 許林秀 票債務人鄒竺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淵量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玖萬捌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林秀票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