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家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家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救字第6號聲請人 黄淑娟 代理人(法扶) 賴盈志 律師相對人 曾昆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收及負擔等項並無規定,其中家事訴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該法第51條規定),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惟家事非訟事件,僅於該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對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108年度家親聲字第28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戶籍資料、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表、專用委用狀等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民事家事法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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