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0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3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0號上訴人空軍戰術管制聯隊代表人 王瓊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紀佳廩 (原名 李承哲 )間償還公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0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狀及委任狀內上訴人之關防,並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提起上訴,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復為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甚明。又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所提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即新臺幣6,000元。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00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及委任狀內加蓋關防,亦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一併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協明
法官曾宏揚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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