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交訴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交訴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交訴字第7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捷銘上列被告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06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施捷銘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施捷銘於民國112年10月2日凌晨5時4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嘉義縣義竹鄉龍蛟村172線由東往西直行,行經該路段與嘉25線之閃光號誌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遵守燈光號誌,而其行向之閃光黃燈表示「警告」,即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而依當時天候晴、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情形,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超速前行,適有 黃凱晟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嘉25線由南向北方向駛至上開交岔入口時,亦疏未注意其行向之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反超速駛入上揭路口,施捷銘駕駛之車輛遂與黃凱晟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黃凱晟因遭撞擊倒地受有創傷性到院前心跳休止、腹部鈍傷疑似腹內器官損傷、右下肢鈍傷疑似骨折、肢體多處擦傷之傷害,經嘉義長庚紀念醫院急救,仍於同日上午6時27分許因頭部、腹部、右下肢多處創傷致創傷性休克死亡。嗣警據報前往現場處理時,施捷銘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而於犯罪未被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自首犯罪,接受裁判,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黃凱晟之父 黃勝祥 告訴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後簽分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施捷銘於準備程序當庭表示認罪,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認定上開犯罪事實之證據:詳附表所示。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二)被告肇事後,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警員前往現場處理時,被告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等情,此有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可按(見相驗卷第28頁),參以被告事後並未逃避本案偵查及審理程序,足認被告確符合自首之規定,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1)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載送病患洗腎之工作;離婚,有1成年子女,平日與父親之生活狀況。(2)其輕忽駕駛,致被害人死亡,造成被害人家屬無法回復之傷害,情節非輕。(3)本案被告為肇事次因,被害人黃凱晟為肇事主因,有附表編號14之鑑定意見書可參。(4)被告犯後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且有意與被害人家屬調解,然因經濟能力之緣故,與被害人家屬請求之金額未能達成一致,致調解未能成立,業據被告與告訴人黃勝祥於本院審理時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98頁),並有調解事件處理情形陳報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8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陳郁雯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志明、高嘉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凃啓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書記官林美足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表:編號項目證據頁數1被告施捷銘之自白(1)112年10月2日警詢調查筆錄相字卷9-12(2)112年10月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相字卷47-49(3)113年8月19日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筆錄本院卷49-56、922告訴人黃勝祥之指述(1)113年3月2日警詢調查筆錄相字卷13-15(2)112年10月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相字卷45-46(3)113年8月1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49-56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相字卷6-84嘉義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相字卷16、43同5事故現場及車況照片、監視器影像截圖共39張相字卷17-26、68-72、74-786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相字卷277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交通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相字卷288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資料(車籍及駕籍資料)相字卷41-429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驗筆錄相字卷4410嘉義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相字卷5011嘉義地方檢察署檢驗報告書暨相驗照片相字卷52-6712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報告書相字卷91、偵卷3-4同13現場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相字卷末證物袋14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嘉雲區0000000案)偵卷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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